大家如今在簽合同的時候,越來越多的使用電子合同簽約,但是呢,有這么一個問題,不知道在使用電子合同簽約之后,各位朋友有沒有考慮到。那就是,其實電子合同簽約并不是任何場合都能使用,有些情況你簽下的合同,可能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電子合同和有效的電子合同是兩回事,并不是所有電子合同都是有效的。首先《電子簽名法》就明確規定了,以下的文書不適合使用電子合同: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所以凡涉及到這類的合同,還是踏踏實實的使用傳統紙質合同形式吧。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 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可見,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最重要的就是電子簽名是否可靠,關于什么是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法》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1)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 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 簽名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 簽名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簡單的說,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必須同時滿足兩大必要條件,一個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另一個是合同本身數據真實有效,不可篡改。
但是,即使你做到了以上兩點,你的電子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而且電子簽名可靠,電子合同也合法有效,這是否就意味著,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就能作為證據使用呢?
要想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目前在法院實際審案中,對電子合同的取證方式是如何認定的。
目前最權威的要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在十一條中明確指出: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意味著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效力取證方式得以確認。
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并通過取證存證平臺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以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提升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
所以,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還需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存證與固證,這樣才能在發生糾紛的時候,第一時間將電子合同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