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合同簽約過程中,人們越來越多的使用電子合同簽約,而傳統的紙質合同簽約由于在簽約上受到諸多的限制,被電子合同簽約所取代。
在電子合同簽約過程中,人們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莫過于究竟怎樣簽約才能保證電子合同有效。關于這個問題,接下來就給大家分享一下。
1、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新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以要約或者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沒有指定具體的系統,數據報文第一次進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統應視為到達時間。
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由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提議而形成的。根據傳統慣例,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做出的,這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一種,如果雙方同意,合同就成立了。電子合同是完全自動化的,雙方使用電腦按照預先設定的程序通過互聯網自動報價或承諾。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異地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該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新合同法對上述條款做出了詳細的定義,為判斷電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限制。
2、合同法賦予電子簽名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即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能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確認函。在簽署確認函時,合同就成立了。
簽訂電子合同時,當事人使用計算機進行電子數據交換,合同的主要條款也顯示在計算機屏幕上。沒有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所以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成立。對此,新合同法注意到了這一客觀現實,采取了更加靈活的態度。根據該條款,電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先簽署一封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函,使合同生效,間接承認電子簽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管轄權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根據其協議,電子合同發送的電子商務電信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發送到任何不同的地方,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或發送人有計算機的某個地方。如果采用發送生效原則,合同成立地的不確定性很大。
采用接收生效原則比較合適。由于更容易確定收到信息的一方的所在地,所以可以按照傳統的判斷方法判斷收到信息的一方的密切相關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并提出關于合同訂立地的法律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地、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